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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银河幼儿园基础工作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彦

常州市新北区银河幼儿园基础工作考核制度

(一)事故界定

1、责任事故界定

1.1违反工作流程错作或器具使用不当而导致的事故;

1.2事故发生时责任人未在现场或在现场却玩忽职守者;

1.3意外发生后瞒报、漏报或未及时上报者;

1.4意外发生后不主动承担并不积极处理而导致不良后果者;

1.5由于工作马虎和责任心不强导致的意外事故;

1.6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的事故;

1.7因直接原因造成的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事故。

2、教学事故界定

在教育和教养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扰乱正常教养秩序,经教育仍不整改,给社会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均确定为教学事故。

2.1出现旷工现象;

2.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3给学生不良心理暗示或歧视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2.4向施教对象或家长索要财物;

2.5向家长推销教育资料或其他商品而谋取私利;

2.6参与社会传销、封建迷信或赌博;

2.7无故不执行课程计划、擅自调课或无教案教具进行教学;

2.8有偿家教;

2.9在组织教育活动期间接听电话或发短信;

2.10组织教育活动期间上网聊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或炒股、网购、游戏等行为;

2.11上班时间经常离岗,搬弄是非;

2.12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8次以上;

2.13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2.14一学期内累计不参加学校培训(会议)4次以上;

(二)事故处理

1、意外事故处理

1.1发生意外事故时,责任人须立即与保健室取得联系,由保健室负责处理,并在事发第一时间由班主任与保健室商议后及时通知幼儿家长,确定具体救治方案细节。

1.2意外事故发生后,保健室须第一时间通报园长室,各部门积极协调,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3事故处理后,由保健室负责事故调查并详细记录过程,将调查结果上报园长室,经园务讨论后,指定负责同志召开事故分析会。

1.4意外事故经调查后,由园务委员会讨论确定事故责任与处理办法。

2、其他事故处理

2.1责任事故者在年终考核、学年度考核、当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作行政处理。

2.2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做当月考核处理,情节严重者做行政处理。

(三)、投诉接待及调查处理

1、家长投诉内容

1.1有乱收费现象;

1.2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

1.3向家长索要钱物等不良行为;

1.4教养质量滑坡或班级工作不负责;

1.4造成幼儿的伤害事故;

1.5家长或幼儿接待中的态度影响;

1.6教育方法不正确导致的问题;

2、投诉途径与接待

2.1家长投诉渠道有:园长信箱、电话、来园面谈、网络投诉及其他。

2.2接待实施“首见责任制”。电话、来访接待的首位园方人员须热情接待,详细笔录,不得推卸,在第一时间内向园长室汇报。信件、网络等方式投诉须立即转发园长室有关负责人员。

3、投诉调查与处理

3.1所有投诉开始调查均以教育事故处理方式进行。

3.2由被投诉人与条线分管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向园长室递交调查报告。

3.3调查清楚后须及时处理,并及时与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3.4处理方式根据幼儿园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四)、考勤细则

1、生育等假期相关规定: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常州市贯彻<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

1.1孕期规定:

1.1.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者婚假3天(男22岁、女20周岁)。晚婚者婚假10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有婚史再婚者婚假3天。婚假未休者或未休完者,剩余婚假以考核奖励的形式替换补足。申请婚假者需携带结婚证到单位审批。婚假休息不可与园重大活动冲突

1.1.2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女教师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男教师享受护理假。

1.1.3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24周岁初婚并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1.1.4女教职工怀孕产检安排(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重大活动为原则)

3—7个月:一个月一次检查;8—9个月:半个月一次检查;9个月后:每周一次检查。

1.1.5女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晚婚晚育者,初婚初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者,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1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者,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者,产假90天。

1.1.6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产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2、哺乳期规定

1.2.1对一周岁以内婴儿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

1.2.2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协商进行,妥善安排好哺乳期内的工作,不影响他人与常规教研培训工作。

1.3、计划生育规定

1.3.1凡做计划生育手术,实行计划生育者,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可享受相应假期,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不顺延,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1.3.2由其他节育手段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以外怀孕不享受此待遇,按照病假休息考核,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1.4、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其他各项休假规定

2.1、幼儿园教职工利用寒暑假或长假探亲,不享受另行安排的国内外探亲假期。

2.2、婚丧假规定: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给予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者,增加婚假十天,具体安排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批准;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享受丧假,丧假为三天,丧假期间不扣工资奖金,超出时间以事假计算;教职工嫡亲亲属(爷爷、奶奶、外公、外公、嫡亲姐妹兄弟)死亡时丧假一天。

2.3、出勤及病事假规定:

2.3.1迟到、早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一天事假;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下扣5元/次;10分钟以上扣10元/次;20分钟以上扣20元;30分钟以上作半天事假处理,确有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说明并酌情处理。

2.3.2旷工:一天扣50元,依次累计,不足部分由年终奖支出,并作违纪行政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2.3.3事假:一天扣15元。每月累计满4天扣除当月阳光考核奖的一半,累计8天以上扣除当月阳光考核奖;学期累计满15天扣除三个月阳光考核奖;累计满一个月(即22个工作日),扣除半年阳光考核奖。

2.3.4病假:

2.3.4.1一个月内病假5天以内(含5天)扣5元/天;病假累计11天以内(含11天),扣20元/天;累计12天以上(含12天),扣除当月阳光考核奖。

2.3.4.2一学期内病假累计满一个月(即22个工作日),扣除三个月阳光考核奖;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长病假文件规定执行。

2.3.4.3一学期迟到、早退、病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者,不参加学期先进评比,四周(含20天)以上者不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比。

2.3.4.4以上天数以实际工作日计算。跨月连续休假者,包含节假日计算。

2.3.4.5在各类学习、会议、活动中(含级部、课题组、幼儿园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人,无故缺勤一次扣10元/人。不按时组织活动者,责任人扣20元/人。

2.3.4.6教师感染水痘等传染性疾病,由医院开具证明,经园保健室检查核准并上报园领导后,视具体情况,按要求在家休养,休养期间享受公假待遇。超过医生和园部规定休养时间按事假处理。

2.3.5请假规定及考核:

2.3.5.1所有请假均按照先履行请假手续再休息的程序执行,未经同意而擅自作主休息者,以及未经请假私自离岗或不参加各类活动者,均按旷工论处。

2.3.5.2请假审批权限:半天由年级组长审批同意;一天由各条线负责人审批同意,超过一天未满三天由行政副园长审批,超过三天者由园长审批。

2.3.5.4出勤及病事假考核与当月阳光考核奖挂钩,根据管理权限,每月考核,每学期末汇总。

2.3.6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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